17楼住户的阳台发生火灾
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是
高空掉落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
该住户将其楼上至顶层的所有业主、
租户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2024年1月22日晚
深圳某大厦A座17B房屋阳台南侧发生火灾
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赶往现场将大火扑灭
火灾发生时该房屋内无人
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阳台及客厅部分墙壁及家具被烧毁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
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种
引燃该阳台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发后
该房屋业主李某搬入酒店居住
并将其楼上的18B、19B、20B房屋
业主、租户及某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
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家具
装修损失、入住酒店费用、交通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在涉案大厦18B、19B、20B阳台分别进行现场实验,结论显示仅有火源从18B或者19B阳台抛坠并碰撞18B阳台外侧墙体并坠落至17B阳台才能引起17B阳台火灾。火灾发生时,涉案大楼监控记录显示,其余被告关联楼层均无人员活动迹象,经调查,仅18B房内有租户蒋某一人,且蒋某有抽烟习惯,同时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事发时其不在18B房内。因此法院认定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某物业公司虽然在业主群中发布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公告并安装高空摄像头,但未能有效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整改等实质性管理措施。业主群聊天记录显示,多名业主曾多次反映阳台被丢弃烟头等火种,甚至发生火情,但某物业公司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或清理公共区域易燃物,放任风险持续存在。此次火灾发生后,某物业公司虽启动排查程序,但未能及时发现火源,且其设置的烟雾报警系统存在明显迟延等现象。此外,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组织消防演练或对住户进行专项安全教育等。某物业公司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及事后减损环节存在管理疏漏。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0%的补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19.3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些人未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
随意扔下烟头或其他物品
结果却威胁到他人安全
此前已多次发生类似事故

2024年5月21日凌晨,北京丰台,一栋高层居民楼的27层的阳台处突发火灾,万幸消防力量及时赶到,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调查人员查看监控发现,起火前28层的住户将未掐灭的烟头扔至窗外,烟头撞墙反弹至27层住户的阳台位置,随后引燃了阳台上的杂物,导致了火灾。肇事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5年9月,广东广州增城一小区内一个行李箱突然“从天而降”,险些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人。警方调查发现居民李某从43楼抛掷一个20寸行李箱(连同内容物重4.95kg),涉嫌高空抛物罪。最终,李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高空抛物不仅不道德
还涉嫌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支随意丢弃的烟头
看似不起眼
却能在短时间内
从微弱火星演变成熊熊烈焰

2月25日2时55分,大朗镇松柏朗村一五金加工厂发生火灾。火势于当日3时07分被扑灭,事故无人员伤亡,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经消防救援人员现场初步勘查与判定,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涉事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吸烟后将未熄灭烟头随意丢弃至垃圾桶内,引燃桶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2025年8月25日3时28分许,广东东莞虎门镇一建筑外墙发生火灾。经消防员及时扑救,明火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路边车辆、建筑外墙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一名男子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路边,烟头落地时还伴有火星。环卫工人在经过时将烟头扫起,顺手将垃圾倒入建筑外墙的编织袋内。编织袋内随后冒烟起火,引燃建筑外墙和路边车辆。
点燃的香烟
表面温度可达
200至300摄氏度
中心温度高达
700至800摄氏度
足以引燃纸张、布料、木质等常见可燃物
千万不要随意丢弃!
随手扔烟头
不仅是危险行为
还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烟头,大隐患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提高防火意识
养成良好习惯
勿让烟头惹大祸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中国消防、广东消防、都市频道
出品丨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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